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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6-27 01:00:27 作者:知網小編 來源:www.ld2008.cn
第二款規定的是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實踐中,施行本款應注意以下問題: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嚴重違犯黨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由黨組織先做出黨紀處分決定,并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在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體制下,紀檢監察機關必須把執紀與執法統一起來,做到“紀法雙施雙守”,實現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第三十條是關于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后中止其黨員權利的規定,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中止黨員權利,是指有關黨組織按照管理權限,對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員,在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決定條件等情況下,暫時停止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一項組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