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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10 01:00:23 作者:知網小編 來源:www.ld2008.cn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相關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根據關聯情況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你對這個回答的評價是?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八條 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的舉報材料,受理機構應當自實際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通知實名舉報人;對不予受理的實名舉報,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九條 受理機構受理舉報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 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可以委托院系學術委員會或者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在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受理機構應當告知實名舉報人。 實名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在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送達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 學術委員會要設立執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 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