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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3-12 01:01:55 作者:知網小編 來源:www.ld2008.cn
第三十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學校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六條 在我校學習和工作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和兼職人員等有學術不端行為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取消其相應學習、訪問、合作、兼職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八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風建設委員會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在調查中主動說明情況、如實承認過錯的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可從輕處理;態度惡劣、隱瞞不報、抗拒調查的,從重處理。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學術委員會可委托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 學術委員會要設立執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 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